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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鉴定的材料是否需要质证
司法鉴定材料需要质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六十八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二、司法鉴定材料未经质证是否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三、司法鉴定意见是可以撤销的吗
司法鉴定意见是可撤销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还可以找其他证据,推翻该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一般来说,鉴定是由一些具有专业知识技能的人依据自己的知识对当事人争议的事项做出判断,得出的鉴定结论是诉讼中、仲裁中一种重要的证据,往往关系到案件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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