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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鉴定意见审查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2、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3、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4、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5、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6、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7、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8、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
9、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
10、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二、鉴定意见如何有效审查?
我国现行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审查的审查规则更多的是重视形式要件是否齐备。主要是对检材的要求,鉴定意见文书的要求,对鉴定程序、鉴定过程与方法的要求,实际都仅仅审查鉴定活动是否符合相关的鉴定技术规范。
1、对鉴定主体的适格审查
主要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件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以及对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及执业禁止的情形进行审查。
鉴定人是否具备资质,重点在于其是否确实掌握了相关科学原理、方法与操作规程,是否按照相关规定经历了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并且合格。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具备法定资格和条件是鉴定意见具备证据能力的前提条件,否则其所提供的鉴定意见不具有证据能力。
2、对鉴定对象的审查
这主要是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修订版)审查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接收、使用、退还等业务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及鉴定技术操作规范,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主要是为了审查证据的客观性以及合法性问题。
根据新的刑事证据规则,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和同一性已经成为鉴定意见转化为定案根据的前提条件,在真实性或同一性存在合理性怀疑的情况下,鉴定意见将不具有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资格。
3、对鉴定结果的审查
这主要是对鉴定文书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主要审查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鉴定意见是否明确;是否注明了鉴定过程和鉴定方法;对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补正,是否改变了司法鉴定意见的原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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