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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送养的孩子能否继承生父的遗产
送养的子女一般是不能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的,但是如果子女尽到了赡养义务,是可以继承的。
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和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即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说,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即产生两个法律后果:一是确立了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消除了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即是被收养的子女不再承担赡养其亲身父母的义务,同时也丧失了继承其亲身父母遗产的权利。
但也有两种例外:一是如果生父母生前立有遗嘱,将个人财产部分或全部遗产赠与被他人收养的亲身子女,那么被他人收养的亲身子女就有权取得受赠的遗产。二是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抚养较多的,可以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
二、哪些情况下不能被送养
(一)生父母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送养其子女。
(二)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同意自己送养的,不得送养。
(三)未成年人的父母显然已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只要不是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
(四)孤儿的其他监护人不同意送养的,不能送养。
(五)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死亡一方的父母不同意送养的,不能送养。
(六)禁止转送养。为了防止贩卖人口,保护被收养人权力,民法典规定禁止转送养、再送养。
根据法律的规定,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及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他们都对被收养人享有监护权,并也在履行监护职责。
三、被送养后对生父母还有赡养义务吗?
赡养,指子女或晚辈对父母或长辈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的帮助。
《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收养关系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民法典》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因此,养子女与亲生父母之间已经无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也没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
被收养人未成年,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被收养人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成年被收养人可与收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但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自行恢复。
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